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03执32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执行代理人:***,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28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0057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40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