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4002执147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尚城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城公司),住所地:霍尔果斯市伊宁园区宁远路11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腾,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笃信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西四巷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以下简称笃信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解放路1巷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伊宁市。
本院在执行尚城公司与笃信公司、笃信公司伊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尚城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8月26日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笃信公司、笃信公司伊犁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9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尚城公司与被执行人笃信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尚城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4002执14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民元
审判员顾斌
审判员*宏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姆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