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新桥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新0107民初239号
原告: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西四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10067342163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春,该公司职工。
被告:新疆新桥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健康路47号徕远花园3座1单元3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6501000501612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与被告新疆新桥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电力公司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4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原告与被告达成“达坂城广地***开发地产项目”施工用电安装协议,该项目施工用电工程产生费用450,000元,被告支付50,000元,剩余400,000元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房地产公司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17日签订《供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达坂城广地茗翠苑开发地产项目”进行高压电缆铺设、630KVA干式变压器安装、高低压配电专柜安装、秘籍母线安装等,工程总造价450,000元。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50,000元。该工程于2014年8月23日完工,工程经双方验收合格,剩余400,000元工程款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双方签订的《供电工程施工合同》、受电工程验收单等施工资料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供电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且工程经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房地产公司已支付50,000元工程款,故还应支付原告电力公司剩余的400,000元工程款。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疆新桥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元。
本案原告主张标的400,000元,确认给付标的40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房地产公司负担,被告房地产公司应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7,300元连同判决确定的工程款一并支付给原告电力公司。
上述款项,被告逾期付款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