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11759号
原告: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9号凯特大厦4号楼1单元601号。
法定代表人:徐健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可易,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宁边路街道文化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京田,系该院院长。
原告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还款计划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32.00元,由原告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  文  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