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鹏、***、***、***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104民初7991号
原告: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9号凯特大厦4号楼1单元6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武鹏,男,201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理人:***(系*武鹏之母,即被告***),女,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男,195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陇县东南镇。
被告:***,女,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柴胡店镇。
被告:***,女,195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陇县东南镇。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鹏、***、***、***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基于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6)新0104民初7886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杨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萍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