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9民初6562号
原告:新疆红林天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向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卫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美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红林天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红林天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红林天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红林天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0.32元及邮寄费60元,合计3890.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红林天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