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722民初174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3月14日出生,住新疆博州精河县。
被告:新疆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延安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70375255M。
法定代表人冯美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新疆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劳务费为由撤回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文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袁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