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水清木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笨鸟建筑节能有限公司新疆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琛博建筑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05民初2344号之三
原告:新疆水清木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笨鸟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美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市琛博建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水清木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笨鸟建筑节能有限公司、新疆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琛博建材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水清木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水清木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0元(原告已预交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新疆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01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水清木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勤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