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恒立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乌鲁木齐市恒立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58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代理人:王献新,新疆浩益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恒立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张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恒立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5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恒立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450501.1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恒立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690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