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执5354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劳动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757058116。
法定代表人宣文。
被执行人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马臻路419号,组织机构代码:721012909。
法定代表人孙妙川。
被执行人浙江宏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高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78261375。
法定代表人丁国明。
被执行人浙江鑫洲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833号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4403536。
法定代表人金文鑫。
被执行人孙妙川,男,1957年1月8日出生,住绍兴市。
被执行人孙爱英,女,1958年1月24日出生,住绍兴市。
被执行人金文鑫,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住柯桥区。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裕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鑫洲旅业有限公司、孙妙川、孙爱英、金文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02民初6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0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150万元、相关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诉讼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裕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鑫洲旅业有限公司、孙妙川、孙爱英、金文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裕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鑫洲旅业有限公司、孙妙川、孙爱英、金文鑫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裕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鑫洲旅业有限公司、孙妙川、孙爱英、金文鑫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宏裕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鑫洲旅业有限公司、孙妙川、孙爱英、金文鑫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被执行人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东××庄园、××、××、××山花园、书香景苑房产是他案首轮查封和抵押,本案无法处置。截止2020年01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裕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鑫洲旅业有限公司、孙妙川、孙爱英、金文鑫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裕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鑫洲旅业有限公司、孙妙川、孙爱英、金文鑫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02执53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平
审判员 颜 丰
审判员 陈宝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韩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