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裕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裕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603执508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03民初108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1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裕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浙江宏裕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宏裕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0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裕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归还给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确认以12%年利率计算利息,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结算利息的50%,于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结算利息的剩余部分,双方还对其他内容做了相应约定。鉴于本案和解履行期限为超六个月,系和解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方式的要求,现对(2019)浙0603执5081号案作终结执行处理。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