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裕建设有限公司

德清企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宏裕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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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2执5601号
申请执行人德清企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塔山街901号1幢101室(莫干山国家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甦。
被执行人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马臻路419号。
法定代表人孙妙川。
被执行人浙江宏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高家村。
法定代表人丁国明。
被执行人孙妙川,男,1957年1月8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孙爱英,女,1958年1月24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2017)浙0602民初6134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德清企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裕建设有限公司、孙妙川、孙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德清企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平
审判员颜丰
代理审判员陈滨
二O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杨韶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