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裕建设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宏裕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603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1418号永利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725921760。
代表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宏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高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7826137-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马臻路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21012909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马臻路书香锦苑1幢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906285-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宏裕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浙0603民初16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执行本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603执4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戴**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钱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