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疆永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40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4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执行人:新疆永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1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新疆永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799016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79901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30日前将案款全部给付完毕。因本协议系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新2301执4029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蒋 根 军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