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8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8月1日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永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昌吉市元丰八队。
法定代表人:黄晓琴,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新疆永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约定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30日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此协议系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01执8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蒋 根 军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