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09执恢3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网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延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系该公司职工,男,回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维尼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维吾尔族,1972年3月1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网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维尼拉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新0109民初27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昌吉市网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500000元,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昌吉市网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0109执恢33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
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玮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