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网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艾力·如则与昌吉市网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分公司、昌吉市网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3201民初471号
原告:艾力·如则,男,1982年9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和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昌吉市网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迎宾路和田县工商局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曾清骞。
被告:昌吉市网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147号森林大第一期大门左侧二楼A11-206号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骆生斌,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力·如则与被告昌吉市网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分公司、昌吉市网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力·如则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力·如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力·如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5元,由原告艾力·如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