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23财保391号
申请人:新疆常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张丽静,系该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秀芳,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所员工。
被申请人:沙湾***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法定代表人:李玉梅,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乌苏市沂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延帅,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常青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沙湾***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乌苏市沂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账户×××内存款共计99.6万元予以保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湾营销服务部以99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常青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沙湾***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乌苏市沂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账户×××内存款共计99.6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常青会计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蔡旭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