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沂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苏市沂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23财保3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沙湾康博润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法定代表人:吕小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乌苏市沂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

乌苏市沂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沙湾康博润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新4223财保189号民事裁定书,对沙湾康博润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存款2000万元予以保全。沙湾康博润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乌苏市沂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撤回民事起诉为由,于2021年4月20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沙湾康博润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沙湾康博润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内存款2000万元的冻结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 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