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沂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乌苏市沂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02民初107号
原告:***,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被告:乌苏市沂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乌鲁木齐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帅,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乌苏市沂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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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尼 马 加 甫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