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01民初3205号
原告:***,女,1977年3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学梅,新疆鸿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芷国花,新疆鸿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住所地:塔城市伊宁路新电巷晨光丽园小区物业综合楼2楼。
负责人:汪洪,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潇乐,新疆楚呼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8号新能大夏十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嵩,新疆楚呼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正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塔城市塔尔巴哈台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陆永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邦先,新疆天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新疆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维修费;2、判令支付重新建设幼儿园围栏的费用89750.53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维修楼面漏水、电路、水管、暖气、消防设施等支付的维修费12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交付房屋不符合约定用途,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6000元;5、判令被告返还租金33000元;(以上合计:328750.53元);6、本案的诉讼费、邮寄费、鉴定费、保全费等合理开支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6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塔城市晨光丽园小区商铺,建筑面积共920.52平方米,购房款已全部付清。《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房的用途为商铺,但涉案商铺交付后,仅能开办具有公益服务性质的幼儿园,被告应承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造成原告的损失。2018年12月房屋交付后,该商铺出现楼内地面塌陷,电路漏电、水管破裂、楼面和暖气片漏水,原告要求被告维修,2019年年初被告1仅维修了卫生间地面、院子内地坪和楼面漏水,原告无奈,自行维修了电路、水管、暖气片、消防设施。由于楼面继续漏水,原告要求被告维修无果后,又自行重新维修了楼面,同时该商铺交付时因围栏不符合治安防范要求,原告找被告协商无果后又重新建设了围栏,以上费用均应当由被告承担。另外,2018年7月26日原告购买被告商铺时,被告商铺正在以每年10万元的租金对外出租,该商铺自2021年12月才能交付原告使用,双方约定由被告代收2018年8月至11月的租金后交付给原告,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未交付使用期间的租金33000元。目前该商铺楼内地基回填不实,地面下层隔空,存在随时可能塌陷的严重安全隐患,三楼楼面至今还存在漏水,原告一直在找被告协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未提交价格损失认定依据,无法予以确认赔偿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邮寄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志  华
人民陪审员     郑生有
人民陪审员     金爱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