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财保457号
申请人:北京市北泡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西路甲7号川岩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商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公路主枢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大路北,东环城路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春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市北泡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0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长春公路主枢纽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下价值4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作为申请人北京市北泡轻钢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公路主枢纽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60,000元的银行存款及账户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元,由北京市北泡轻钢建材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迟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