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宇建设集团公司

定南县第一人民医院、**建设集团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728民初483之一号
原告:定南县第一人民医院,地址:定南县历市镇广州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廖国平,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平,系该医院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亭华,江西剑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建设集团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五一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傅锋锐,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万庆,系定南县第一人民医院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华,江西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定南县第一人民医院以自主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南县第一人民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60元,减半收取34530元,由原告定南县第一人民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蔡艳艳
人民陪审员  叶雪珍
人民陪审员  黄志强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赖丽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