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恢3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27663228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692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育才路5号(***居)1栋1**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993HM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执行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本院作出的(2021)赣0112民初631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建设集团公司、***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中顺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2)赣0112执恢3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
审判员 周 彬
审判员 李 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