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宇建设集团公司

某某建设集团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保358号 申请人**建设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账户中的存款672316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55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账户中的存款672316元,期限为1年。2023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2550000953766-156-1账户内存款以22316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5947.09元)、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4400008293898-156-1账户内存款以50000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6281.7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946039762961账户内存款以4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356255.4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2806005801103794056账户内存款以5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21576.52元)、在中国银行105033718020CNY0账户内存款以30845.18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30845.18元)、在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171000321537账户内存款以50000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9042.59元)。 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55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账户中的存款672316元,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 (2023)青0104执保358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