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高国树与***、***、广州市越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5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长岐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46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2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越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越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而且有新的证据可以推翻原判决。(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三)本案完全可以查清再审申请人承揽项目及造价金额,但因一、二审的草率办案而导致农民工血汗钱被侵吞。(四)一审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官独立审判原则。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2、一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完成工作的范围、数量、价款,以至于本案事实无法查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至于***、***在申请再审时主张有新的证据可以推翻原判决,***、***并没有提供其所称的“新证据”,且即使***在派出所所作笔录有如***、***所称内容,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故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关于一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树主张一审变更审判长未通知其而违反程序,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饶清
代理审判员*庆
代理审判员田飞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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