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达实业总公司

合肥云润交通安全材料有限公司与山西路达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瑶民二初字第00473号
原告:合肥云润交通安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朱洁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芮长佳,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朱洁琪,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山西路达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康,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云润交通安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路达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云润交通安全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云润交通安全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云润交通安全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0元,减半收取2710元,由原告合肥云润交通安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胡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