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523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亚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嘉年华国际广场A,B座B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720071405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吉天荒坪绿泰家庭农场,住所地湖州市安吉县天荒坪镇马吉村东阳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3MA29JNRG8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安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亚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吉天荒坪绿泰家庭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亚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吉天荒坪绿泰家庭农场、***于2020年3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安吉天荒坪绿泰家庭农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亚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案件款604900元,被执行人安吉天荒坪绿泰家庭农场于2020年6月起每个季度前扣除运营成本其余款项汇入法院账户(被执行人安吉天荒坪绿泰家庭农场所得款项扣除运营成本必须汇入其法院指定账户,其运营安吉天荒坪绿泰家庭农场必须花费款项由该账户支付)。若被执行人安吉天荒坪绿泰家庭农场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经营仍不善,申请执行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有权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浙0523执1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浩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