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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91执5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亚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嘉年华国际广场A,B座B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720071405K。
法定代表人:孙剑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亚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亚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截至2022年6月15日,被执行人浙江亚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550000元及利息106169元,被执行人浙江亚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诺:于2022年6月20日前归还100000元,余款于2023年1月20日一次性付清。如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上述协议,则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亚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的冻结。三、若被执行人浙江亚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承诺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2)浙0591执5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震威
审判员马俊骏
审判员王晓翔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