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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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民终8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亚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嘉年华国际广场A、B座B5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上诉人浙江亚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2021)浙0591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鉴于上诉人浙江亚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及时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亚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