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4民初91号 原告:***,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被告:新疆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1元,减半收取计103.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孙   丽   萍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都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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