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001民初1212号
申请人:***,男,1962年3月1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被申请人: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科员。  
被申请人:***,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  
***与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0000元银行存款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0000元(申请保全标的额)的财产(不含逾期利息),或冻结(划拨)被申请人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0000元(不含逾期利息);  
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党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裴语晨
书记员    赛米江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