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001民初1212号
申请人:***,男,1962年3月1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被申请人: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科员。
被申请人:***,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
***与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0000元银行存款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0000元(申请保全标的额)的财产(不含逾期利息),或冻结(划拨)被申请人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0000元(不含逾期利息);
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党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裴语晨
书记员 赛米江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