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001民初83号
申请人:强伟,男,1979年1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勉县。
申请人:***,女,1983年4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勉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荟,新疆辛建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天山路33号香港城综合社区6幢2**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1年2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响水县。
强伟、***与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强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5,801.56元或等值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强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5,801.56元的财产(不含逾期利息),或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5,801.56元(不含逾期利息);
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 卉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赛米江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