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远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兴远建设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大古储运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民初2526号
原告:浙江兴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禾平街180号-2商用房。
法定代表人:顾岳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孙培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古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磁窑堡矿务局中心区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纪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宁东镇中心区黎羊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发军,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刁伟楠,女,汉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98号871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金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张公镇郑坊村张文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蒋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润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珠江广场A2栋8A2E。
法定代表人:杨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润锦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珠江广场A2座8层办公8A2C号房。
法定代表人:朱艳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索尔维-恒昌(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张杨公路东化工城。
法定代表人:Olivier.Martial.CharlesTOURET,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疏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曾宪相,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旭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井神路1号。
负责人:周兵,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兴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兴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江苏金友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润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润锦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索尔维-恒昌(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2019年9月30日,原告浙江兴远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兴远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浙江兴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牛有成
审 判 员  XX程
人民陪审员  许元泉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