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远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6民终4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列文,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兴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772072498,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禾平街180号-2商用房。

法定代表人:顾岳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琴飞,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利腾,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兴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602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以与浙江兴远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602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646元,减半收取为8323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520元,减半收取为476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险峰

审判员  张文胜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郑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