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远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兴远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市久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民初1527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浙江兴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经济开发区禾平街180号-2商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772072498。
法定代表人:顾岳生。
被告:嘉兴市久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西二环路东茧丝绸二期现货交易大楼2层X2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B9KPM3K。
法定代表人:朱红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兴远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市久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8元,共计6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东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