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远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兴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6执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执行人:浙江兴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禾平街180号-2商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772072498。
法定代表人:顾岳生,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嘉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五洲路西侧西湖嘉苑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756770179C。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诉浙江兴远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嘉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兴远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嘉鹰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嘉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和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丁力
审判员***
审判员占景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