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某某148法律服务所与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24民初143号 原告: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效,系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