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24民初143号
原告: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效,系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