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22民初3292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任经理职务。
被告: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被告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受理。因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