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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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保 全 财 产 通 知 书

(2020)赣0425执保61号

九江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信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信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修分公司:

保全申请人九江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信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信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修分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做出(2020)赣0425民初5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信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信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修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20348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告知如下:

一、2020年5月11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省信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修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号:中国银行1947070232340中国农业银行14342101040005897)存款3203480元,当日实际控制金融共计人民币127455.55元/33245.82元;,期限一年,即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

二、2020年5月19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江西省信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修分公司名下位于永修县滨湖大道西侧山水美地小区39幢701、702、703、704、705的房屋五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5月19日至2023年5月18日。

如对本院的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员额法官:徐勇执行员:袁聪宝

电话:07923265610

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330304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