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明松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30执1158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钓鱼台小区三德制衣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56767295B。

法定代表人:李煜,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明松新能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工业园区杨树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MAB7PHH85F。

法定代表人:卢成明,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九江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江西明松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430民初114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江西明松新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款508800.0元,承担执行费7488.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16288.0元未执行。

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江西明松新能源有限公司无车、无房、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车,无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于2020年12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430执11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楷林

审判员  陈小龙

审判员  胡馨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