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21民初1703号
原告:**结,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华,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九江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钓鱼台小区三德制衣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56767295B。
法定代表人:李熠。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学,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守彪,男,汉族,1981年3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告:广西东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址: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东3号东信华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55226168X0。
法定代表人:陈谦虚。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红,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结与被告九江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东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结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结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结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8元,由**结负担。
审判员 甘晏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黄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