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11执28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
被执行人:修水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736372253Y),住所地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罗桥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修水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10558号《民事判决书》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民终2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赔偿款合计13769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2.77元(以13769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4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1日止),承担本案受理费5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965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修水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39852.7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修水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