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修水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4民初997号
原告:修水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修水县义宁镇罗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736372253Y。
法定代表人:许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乃员。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住所:修水县义宁镇秀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688500651B。
法定代表人:熊剑峰。
原告修水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修水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以原告主体资格有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水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计887.5元,由原告修水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开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朱泽佳
书记员梁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