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新港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九江市新港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03民初1975号
原告:江西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74953641D。
法定代表人:聂小红,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九江市新港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新港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159380033H。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市新港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口头申请撤回对被告九江市新港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九江市新港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41元,减半收取4021元,由原告江西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詹擘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