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981民初457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鑫聚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当中,原告江西鑫聚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鑫聚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鑫聚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为324元,原告江西鑫聚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