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1130号
原告:南昌盛安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孝祥、王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颖琦。
原告南昌盛安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南昌盛安装饰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昌盛安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余志琪
书 记 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