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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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2诉前调书12号
原告:江西海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樵舍镇坦石岗雪舫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8FU0J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6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158598858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海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海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海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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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江西海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海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谌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