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执1281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福银土地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东湖区。
该案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福银土地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赣0111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本金为752.0909万元,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证券、保险进行了查询,现***在协商,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赣0111执12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 军
审 判 员 马 进
审 判 员 陈 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