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1民初1664号之三 申请人:***,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天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6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15859885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赣0921民初1664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现金62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62万元或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杨 亮 代书 记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