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1民初1664号之三
申请人:***,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天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6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15859885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赣0921民初1664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现金62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62万元或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杨 亮
代书 记员 陈 婷